博客來 2018-11-17 12:36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向屏東林管處借用林班地以利包商施作道路工程博客來網路書店,林管處卻發現該林班地林木復育設施受破壞,認為三工處未善盡監督責任,求償117萬多元,但三工處及承包商認為該林班地復育設施受損非施工造成,林管處求償無理,法官認為求償有理,判三工處應賠償22萬多元,可上訴。

屏東林管處指出,公路總局三工處4年多前為進行省道台24線明隧道相關修復工程,借用周邊屬於林管處管理的林班地以利江姓承包商施作該工程,事後卻發現被借用的林班地林木復育設施受破壞、部份林木折損,顯然是包商未作好施工防護導致,負責借地的三工處應賠償林管處施作該復育設施及造林費用共117萬5492元。

公路總局博客來網路書局三工處及承包商則主張,施工前該林班地並無林木存在,三工處也依照借地前的承諾,在借用範圍內採坡面灑草種植生方式處理,完成林木復育,林管處所指的復育設施及林木並未受到損害,包商也無越界施工的情形,林管處求償純屬無據。

屏東地院法官檢視雙方所提事證及相關氣象資料,並比對施工前後的照片,認定該工程施作期間確實有對周邊部份林班地的復育設施造成破壞,依受損面積及程度,三工處應賠償林管處22萬888元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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